匯流 N 法是否支持「網路中立性」討論會討論到此法時間不夠,只能將會前簡報內容先納入。
條文很少的原因是因為讀完的人都很少,但網路中立性相關的部分也只是一小部分,NCC 整理見這裡。
授權方式:CC0(日後若成為法條也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txt}為說明
❗2017.3.4 g0v 大松完全沒有時間討論,只能各自提意見了。
相關連結:
「電信管理法」草案
+通訊傳播匯流修法工作區
+數位通訊傳播法社群版
說明:同新增第八條第五項第一、二款理由。
本項新增,電信法修正草案99年4月版第25條曾納入網路中立規範,未見於其後版本,理由不明,此項及第一、二款為重新納入民國99年版電信法草案第25條,以明文規範網路中立性,第三款為新增,理由是若在所有人須付費連線的基礎上,再增加付費得優先傳輸之權利,一方面將使得電信事業得重複收費,市場顯著地位者優勢將更形顯著,另一方面則可預期只有具市場顯著地位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有能力付費取得優先傳輸權利,也將扭曲市場競爭,壓抑新創服務提供者之公平競爭能力。
匯流 N 法是否支持「網路中立性」討論會討論到此法時間不夠,只能將會前簡報內容先納入。
條文很少的原因是因為讀完的人都很少,但網路中立性相關的部分也只是一小部分,NCC 整理見這裡。
授權方式:CC0(日後若成為法條也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txt}為說明
❗2017.3.4 g0v 大松完全沒有時間討論,只能各自提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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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草案
+通訊傳播匯流修法工作區
+數位通訊傳播法社群版
說明:同新增第八條第五項第一、二款理由。
本項新增,電信法修正草案99年4月版第25條曾納入網路中立規範,未見於其後版本,理由不明,此項及第一、二款為重新納入民國99年版電信法草案第25條,以明文規範網路中立性,第三款為新增,理由是若在所有人須付費連線的基礎上,再增加付費得優先傳輸之權利,一方面將使得電信事業得重複收費,市場顯著地位者優勢將更形顯著,另一方面則可預期只有具市場顯著地位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有能力付費取得優先傳輸權利,也將扭曲市場競爭,壓抑新創服務提供者之公平競爭能力。